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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取用地下水行为违法!米乐

发布日期:2024-06-06 01:08浏览次数:887

  米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米乐。

  3、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新增取水;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用地下水或者原有取水设施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关停的

  4、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米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

  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责令封井或者回填,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不具备封井或者回填能力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组织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5、擅自取水的、擅自转让取水权的、未按照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取水的;取水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者计量设施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取水的米乐、取水设施停用未按照规定期限报封停,或者报废水井和建设工程疏干降水井未按照规定回填的;侵占、毁坏地下水动态监测设施的;未按照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规定的井点布局、取水层位等有关要求和国家有关凿井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

  依据《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九条:“由市和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依据管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擅自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补交水资源费,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三)未按照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取水的米乐,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四)取水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者计量设施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取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五)取水设施停用未按照规定期限报封停,或者报废水井和建设工程疏干降水井未按照规定回填的,按照每处取水设施或者每眼井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市或者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封停或者组织回填,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六)侵占、毁坏地下水动态监测设施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规定的井点布局、取水层位等有关要求和国家有关凿井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眼井处以施工单位或者个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市或者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施工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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